土地估价师考试
地价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价格是关于土地权益的价格。(2)土地价格主要由土地需求决定。(3)土地价格呈上涨的趋势。(4)土地价格具有区域性和异质性。
地价管理,是政府为规范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持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和国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经济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制定的地价管理制度,以及为落实这些制度而采取的以土地价格调控为核心的各种调控、引导和管理措施。
从宏观上看,地价管理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从中观上看,地价管理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从微观上看,地价管理必然的联系到土地产权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土地等反映全国或省、地级行政区域内城镇之间土地利用效益的地域差异。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种类型的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报价做评估。”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能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质是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一般适用于政府协议出让土地。其作用在于:(1)防止地方政府压价竞争,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2)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实施监督;(3)便于土地使用者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能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之和。工业用地一定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能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照实际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4)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标准提供依据。
①级别基准地价。级别基准地价是依据土地级别的划分区域制定出来的平均地价,它仅能反映同一级别区域的宏观平均地价。
②区片基准地价。区片基准地价是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在空间上将同一级别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若干均质区域,然后评估出区片的基准地价。
③路线价。路线价是通过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标定地价概念与作用
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定地价是具体宗地在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它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指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做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目的:通过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土地价格水平及影响土地价格因素的变化特点和趋势,为政府强化土地市场和土地价格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价格变化信息,引导土地利用、土地价格评估及土地交易沿正确轨道发展,打击土地投机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来更新城市基准地价;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建立地价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提高土地市场地价信息透明度;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是测算、编制地价指数的基础。
1.反映城镇整体地价水平,作为政府对地价实行宏观管理和控制标准的基准地价;
2.反映宗地在一般市场条件下正常地价水平,作为政府对地价和地产市场进行具体管理的依据的标定地价;
3.反映宗地在不同市场条件和不同交换形式下地价水平,供土地交换或交换各方作为交易最低价或期望价参考的交易底价或交易评估价;
4.反映具体宗地在地产交易或交换等活动中现实价格,由土地交易双方认可并据此支付地价款的成交地价;
5.由以上四种类型的地价衍生和派生的供抵押贷款、土地税收、资产核算、土地出让等方面使用的地价。
从地价的特点看,基准地价属于区域(区片)平均地价的一种,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区域(区片)平均地价形式;标定地价、交易底价、成交地价及其他派生的地价都是对于具体宗地而言,故都属于宗地地价类型。若按各地价在地价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分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地价和地产市场而组织或委托评估的,对地价体系中的其他地价具有一定的导向和控制作用,因而是我国地价体系的核心;标定地价、交易底价或交易评估价是地产市场中最常见、最大量发生的地价形式,因而是地价体系的主要成分;而成交地价反映的是地产市场的现实,故是地价体系内最关键的参照指标。
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全面实施。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1)按照监察时间的不同,可将土地执法监察划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有超前操控方法、跟踪检查方法、目标管理方法和协作处理或公开处理等项处理方法。
①公开用地审批制度。②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③公开土地执法监察办法和制度。
①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②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④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⑤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⑥刑事责任。针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包括: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②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④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①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②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③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
⑥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③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行为表现形式包括:①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②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而非法批准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处罚标准: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①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惩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4.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