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维护新闻传达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李术峰 田雨)文章仍是自己的文章,出处和署名却面目一新,辛苦采写的报导被“妙手空空”们偷梁换柱以致“物是人非”――在许多新闻记者眼里,新闻侵权一度因“习以为常”而“视而不见”。所以当国内闻名的门户网站新浪网将搜狐网诉至法庭时,人们对新浪网和搜狐网的侵权之争的注重,好像不在案子自身,更多的是期望能够经过此起事情能使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得到注重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矩:“经过群众传达媒介传达的单纯现实音讯归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矩的时事新闻。传达报导别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标示清晰出处。”把“时事新闻”归入了司法维护的领域;该解说一起还规矩转载未注明被转载著作的作者和开始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规矩庶几能够视为我国司法机关针对传媒市场秩序呼喊法令标准所作的活跃回应。
维护新闻传达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开展,向来是国内、世界新闻界寻求的一个抱负方针。从这些条文中咱们我们能够窥见一斑:
――《我国新闻工作者工著作德准则》(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员会议经过,1997年第2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规矩: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对立抄袭、剽窃别人的劳动效果。
――《世界新闻品德信条》(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评论拟定)第二条第二款规矩:恣意中伤、诬蔑、诋毁和缺少依据的指控,都是严峻的工作罪恶;抄袭剽窃的行为亦然。
――《记者行为准则宣言》(世界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经过)第七条规矩:视下列行为为严峻的工作罪恶――抄袭、剽窃。
――《报人行为准则》(韩国报业道德委员会1961年修订)第四条第四款规矩:不剽窃其他报纸、通讯社所刊载的新闻,获准的转载应标明出处。
时事新闻的运用归入司法标准,我国以10多年时刻走过这段进程。1990年,我国公布著作权法,其间第五条第二项规矩了时事新闻不适用此法。10多年来,时事新闻侵权长时间处在一种“心知默许”的状况,怎么精确界定“时事新闻”、怎么样去运用“时事新闻”、怎么差异“时事新闻”与一般新闻著作,在立法上缺少可操作的法令依据,在司法上缺少一致的审判标准。立法、司法上的空漏与缺位,一方面导致新闻界难以自律、难以请求对新闻著作司法维护;另一方面导致社会对时事新闻的外延作扩张性解说,乃至误以为时事新闻等同于新闻著作,形成新闻乱抄乱摘之风盛行,乃至形成这样的形象:互联网竟成了“互抄网”!使读者搞不正的新闻来源,乃至会呈现“耳食之言”的现象。
有专家指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清晰界定时事新闻的概念,并清晰规矩时事新闻的运用方法,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步入调和、有序的轨迹;有利于尊重作者智力创造效果,鼓励广阔记者为社会公众贡献更多的精品新闻和更好的精神食粮;有利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驱赶废物信息,有利于我国著作权的维护进一步与世界惯例接轨。
时事新闻的运用归入司法标准,这首先是我国新闻界的一件幸事,一起,更是我国知识产权维护的一件幸事。全国法院2002年上半年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子2991起,其间增幅最大的是著作权案,比上一年同期上升近67%。正是在这种大趋势下,一个习惯开展需要、契合世贸组织规矩、愈加齐备的知识产权法令制度在我国现已树立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全国各级法院要正确贯彻施行知识产权法令的有关司法解说,严厉依法确认知识产权权力规模,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矩,精确确定并制裁侵略权力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维护机制的顺畅运转。